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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2012-11-21 16:17:47 来源:张静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理论上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原承包人死亡的,具有承包资格的继承人才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不应当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否则就会损害其他成员的权益。
为此,我国《农业法》早有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因此,在承包期内子女可以依法继续承包父母承包的土地。与此同时,《农业法》还规定: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承包的土地,也可以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也就是说,在承包期内父母去世或无力耕种承包的土地,作为子女,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还可以将其土地转包给他人耕种。但是,转包不得从中渔利。子女继承或转让转包父母承包的土地,应按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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