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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2012-11-26 13:04:43 来源:张静


广州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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