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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入境人员对边检站的处罚不服怎么办
2012-12-04 14:12:41 来源:张静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没有正当理由不向附近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或者在驶入原因消失后,没有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边防检查站执行罚款,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收据,罚没款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出境、入境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处罚人对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边防检查站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处罚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的边防检查,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交通运输工具入境、过境、出境的检查和管理有特别规定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根据主管机关的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交通运输工具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条例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境、入境的人员”,是指一切离开、进入或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的中国籍、外国籍和无国籍人;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 ,是指一切离开、进入或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车和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驮畜;
“员工”,是指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车和机动车辆的负责人、驾驶员、服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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