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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应采取哪些措施
2012-12-17 14:39:01 来源:张静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解决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协商,并确定1名主要代表。
(二)应患方要求,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应当按照规定处理;死者近亲属阻碍将尸体移放或者存放太平间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殡仪馆立即将尸体移送殡仪馆。
(四)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并将讨论意见反馈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委等部门和机构做好调查工作。
(六)医疗纠纷处置完毕后,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交书面答复。
处置医疗纠纷需要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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