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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疗纠纷调解最长多久时间
2012-12-17 14:58:55 来源:张静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医调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已受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委调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调解程序
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可以指定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必要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合理回避要求的,经医调委审查后,应当予以更换。医调委或者其指导管理机关及其负责人认为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人民调解员认为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向医调委提出回避。
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人民调解员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有关专家了解相关事实和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同意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的,医调委应协助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经过司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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