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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伐树坠地受伤 起诉雇主终获赔偿10万

2012-12-21 12:26:37 来源:张静


高空伐树坠地受伤 起诉雇主终获赔偿10万

民工王某受工头李某指派进行伐树作业,在伐树的过程中,从高处摔落后受伤。受伤后,王某将李某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近日,顺义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10万余元。

  王某诉称:李某经营木材销售业务。2011年2月23日,李某雇佣他到顺平路旁杨树上进行伐树作业时,他从高空坠落,晕了过去。他被同事送到顺义区医院进行医治,由于伤情严重,后又转院到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经医院诊断全身多处骨折,住院15天。他找到李某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但双方协商未果。故起诉要求,李某赔偿他误工费36 000元、护理费4800元、交通费1200元、营养费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伤残赔偿金79 57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4 732.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鉴定费2250元、医疗费547.85元,以上合计183 896.48元。

  李某称:王某是在作业当日中午喝了酒后没有系好安全带伐树摔伤的。王某具有严重的过错,故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伐放树木是具有风险性的劳动,作为雇主、被雇佣人均应意识到风险的存在,但二人安全注意意识欠缺。王某作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喝酒后仍从事高处伐树作业,对自身安全疏于注意,对其摔伤造成的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即自行承担30%的责任。李某雇佣王某在大风的天气里从事高处伐树作业,并对中午吃饭时王某喝酒一事不知情,王某酒后仍继续高处作业。可见,李某作为雇主,未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亦未对雇员从事的雇佣活动做到充分的安全作业监管,故李某对王某遭受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责任。据此顺义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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