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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乱定试用期 职工维权为何被驳回?

2012-12-21 15:47:59 来源:张静


企业乱定试用期 职工维权为何被驳回?

【事件经过】

  徐某于2010年1月起至无锡一家公司工作,并在公司的要求下与公司签订了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并且此合同中载明公司不予缴纳徐某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2010年7月,徐某又与该公司签订了1年的正式合同,合同中规定:劳动者若严重违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011年8月,徐某与该公司之间发生争议,公司将徐某辞退。徐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依法裁决驳回徐某的申诉请求。徐某不服又向法院起诉。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与劳动者约定6个月的使用期显然已经违法,《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Υ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λ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的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企业应当赔偿贾某6个月的工资。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时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所以徐某应当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当天起一年内申请仲裁;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才能诉至法院,丧失了仲裁权利也就意ζ了丧失了获得法院支持的权利;徐某于2011年8月才申请仲裁,显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故该案经过一审被驳回,二审获维持。

  【法官点评】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妥善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劳动者权利受到侵犯时,要及时的与仲裁机构反映,并且在维权时不仅要了解权利本身的内容,还要了解法律对于权利保护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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