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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劳资双方可随时终止试用关系

2012-12-21 15:53:47 来源:张静


试用期劳资双方可随时终止试用关系

【案情回顾】“我帮他干了10多天的活,这是不争的事实,所以无论如何都得支付工资。”谈到被欠薪一事,小张满腹委屈。

  据小张介绍,6月初,他通过熟人介绍,来到阜城某酒店工作,但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几日后,小张认为该酒店下班太迟,自己不能适应,于是向店方提出辞职。“当时酒店厨师人手不够,老板让我找个新厨师代替,要么再撑两天。” 在老板的提议下,小张答应暂时留下来,等酒店找到新厨师后再离开。几天后,酒店来了一位新厨师,但因为条件未满足,店方并未留用。此时,小张再次向老板提出辞职并索要工资,遭到拒绝,双方就此发生争执。 

  “小张突然不来上班,操作间厨师不够,接的订单无法完成,酒店因此赔了违约金。”对于小张的指责,该酒店老板娘王女士感到委屈。“没过两天,小张突然提出辞职,这让我们很为难。”王女士表示,小张提出辞职后,酒店紧急招聘,但未找到合适人选。随后,小张在未征得店方同意的情况下,不来上班,造成酒店无法正常经营,最终造成经济损失。

  “人力资源对于酒店的正常运营非常重要,厨师这一行有个规矩,要干就是长期。”王女士认为,小张突然离职有违职业道德,给自己的经营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所以,小张提出“索要半个月工资”的要求并不合理。

  律师:店方有义务支付工资

  小张付出了辛勤劳动,讨要工资无可非议;店方因小张的突然离职蒙受损失,店方觉得拒付工资合情合理。那这半个月的工资,究竟该不该付?对此,记者采访了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贾彤梅。

  “酒店有义务支付小张的工资。”贾律师表示,如果双方未签订用工合同,则视为双方存在试用关系。试用期内,劳资双方均有权利随时终止试用,但资方须付给劳方相应报酬,所以“小张讨要工资并无不妥”。贾律师表示,如果酒店方拒绝支付工资,小张可在证明其与店方存在劳资关系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申诉。

  贾律师提醒,酒店在劳资双方中占据相对强势的地位,用工之前,更应该签订“用工合同”。只有通过签订有效的用工合同,才能有效约束劳资双方的行为,从而保障劳资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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