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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工作五年未签劳动合同获经济补偿

2012-12-22 11:11:47 来源:张静


男子工作五年未签劳动合同获经济补偿

【案情回顾】被告梁某于2006年6月到原告某水电开发公司工作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2006年至2009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仅于2010年1月1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被告的月工资为2700元/月 。2010年12月31日,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至今被告不再在原告公司上班。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因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2011年8月29日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原告一次性支付给被告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原告收到裁决书后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改判只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判】在法庭上,被告向法院提供10组证据,证明了被告于2006年6月到原告单位工作至2010年12月31日止共5年的法律事实。原告请求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7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5个月经济补偿金,并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公司收到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后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2年3月2日自愿撤回上诉。

  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拒绝履行判决义务。遂被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案看似已无法调解,但执行法官并没有放弃调解,通过电话沟通将双方当事人邀约至法院,向被申请人诠释本案的相关法律,与双方当事人聊情理,道得失。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当日向申请人支付13500元经济补偿金,申请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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