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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匠因工受伤 责任该由谁承担?

2012-12-22 11:17:02 来源:张静


瓦匠因工受伤 责任该由谁承担?

  【案情】

  陈根系农村个体瓦匠(无建筑施工资质),其以个人名义承建李虎的住宅瓦平房三间。双方签定有书面协议。协议约定李虎提供建房材料,陈根负责施工并组织召集施工所需其他人员,完工后李虎一次性付清陈根施工费。小盛受陈根雇佣,在李虎住宅房工地做瓦工。小盛在房顶抬水泥板时因自身安全意思不强致坠落受伤。小盛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陈根赔偿其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并要求李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陈根与小盛系雇佣关系,小盛在雇佣过程中受伤,雇主陈根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根与李虎系承揽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定作人对定作、选任、指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虎是定作人,其选择无建筑施工资质的农村个体瓦匠陈根建造房屋,系选任过失,应根据过失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当然小盛的损伤也有自身安全意识不强的因素,对此可适当减轻陈根、李虎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建房活动中的人员召集、施工安排等均约定由陈根负责,李虎仅承担选任过失的责任,该责任以不超过20%为宜。而承揽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10%的责任由劳务者本人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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