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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与同事发生争执被殴 不属于工伤?

2012-12-22 13:25:15 来源:张静


上班时间与同事发生争执被殴 不属于工伤?

   【案情回顾】

  季祥庆是纺织厂的一名辅助工,工作职责是拉棉签。他和同事陈和平两人搭档工作。陈和平是清花车挡车工,当清花车的棉签用完时就由季祥庆为他拉棉签。工作需要两人密切配合,但两人一直关系不睦,季祥庆多次消极怠工,不认真为陈和平拉棉签。2010年11月11日,因为拉棉签的事,两人再次爆发争执。陈和平发现棉签用完喊季祥庆拉棉签,季祥庆没回应。陈和平再喊,季祥庆仍然不搭理他。于是陈和平找到班长反映,班长找季祥庆谈话,季祥庆虽承认拉棉签是自己的工作职责,却傲气地说“他的棉签我就不拉”。陈和平气不过,当场与季祥庆扭打起来。扭打中,季祥庆被打伤,随后被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

  2011年11月,季祥庆就2010年11月11日发生的伤害事故向江阴市社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要求认定他受到的伤害事故是工伤。社保局受理后,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认为季祥庆受到的伤害既不是因为工作原因,也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造成,故认定,其所受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后季祥庆不服,起诉至江阴法院。

  法院审理中,原告季祥庆辩称,他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暴力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而被告社保局则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季祥庆正是因为不履行工作职责才受到暴力伤害,因此不认定为工伤。季祥庆与陈和平所在的纺织厂作为第三人也出具了一份书面意见,认为季祥庆与陈和平早有积怨,季祥庆所受的伤害是因为他和陈和平的私人恩怨所致,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双方的争论焦点集中到季祥庆是否因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判决】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不认定为工伤

  江阴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季祥庆作为拉棉签的工人,对陈和平要求他拉棉签的正当工作要求置之不理,班长与其谈话时,还明确表示不愿为陈和平拉棉签。正是他这种不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导致之后争执的发生。此外,他受伤的情形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被告江阴市社保局作出的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最终,法院判决维持被告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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