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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摩托车帮人剪羊毛却遭交通事故死亡 该如何补偿?

2012-12-22 13:44:01 来源:张静


骑摩托车帮人剪羊毛却遭交通事故死亡 该如何补偿?

【案情】

  2011年6月16日,李某在张某的请求下,驾驶摩托车到张某住处帮忙剪羊毛。在路途中,李某驾驶的摩托车与余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李某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认为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之妻将余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在法院的调解下,余某赔偿李某之妻各项损失8万元。李某之妻又认为张某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14万元。最终在法院的悉心调解下,张某补偿李某之妻2万元。

  【评析】

  笔者以为,被帮工人应给予李某之妻适当的补偿。理由如下:

  1、所谓义务帮工,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对等给付,为他人的事务提供帮助的行为。从本案实施的具体行为和当地习俗来分析,李某在为张某帮工过程中身体受到损害而造成的损失,张某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符合人之常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帮工人李某有无过错,被帮工人张某均应给予赔偿。

  3、上述解释中第十四条第二款又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这种“适当补偿”只在侵权情况下发生,在性质上属于补充责任。本案中,第三人余某虽赔付了李某的部分损失,但受害人李某经济状况较差,则被帮工人张某仍在一定限额内承担补偿责任,且张某的经济条件较好。笔者认为可通过对前述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扩张解释,即让被帮工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比较符合公平责任的原则,也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义务帮工关系中,帮工人向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的主观目的并非追求经济价值,而是出于道义、情感等方面的因素,其追求的是社会价值,体现的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这是一种善良的道德风尚。因此,当帮工人遭受第三人侵权时,被帮工人给予帮工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会使受害人家属的精神得到慰藉,也有利于社会主义道德的良性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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