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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饮酒”致死被认定工伤

2012-12-22 13:55:56 来源:张静


上班期间“饮酒”致死被认定工伤

【案情】覃某生前是原告单位的门卫。2011年3 月1日早上,单位一员工发现覃某睡在门卫室旁边的地板上已死亡,公安局刑侦人员经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于2011年3月3日作出尸体检验意见,认定覃某尸体位于原告单位门卫室外墙角地上,现场无凌乱、打斗痕迹,尸表未明显异常变化和损伤,翻动尸体和挤压尸体胸部时可嗅到浓烈酒味,因未征得死者家属同意故未作尸体解剖,经过现场勘验及尸体检验,结合现场调查询问,可以排除机械性暴力损伤致死。根据死者生前经常饮酒及头天晚上饮酒史,推断死者因饮酒诱发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大。2011年7月12日死者家属向被告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提出工伤认定,被告经审查后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市劳社伤认字(2011)167号《关于认定覃某死亡为视同工伤的通知》。

  原告以覃某的死亡不符合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法律要件,主张覃某属于醉酒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被告作出认定覃某死亡视同工伤的通知,无事实依据,也违反法律的规定。

    【分析】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覃某生前是原告单位的门卫,其死亡地点在其工作的门卫室旁,其死亡后果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原告主张覃某是醉酒死亡,但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属主观臆断,其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市劳社伤认字(2011)167号《关于认定覃某死亡为视同工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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