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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与定金大有不同 一字之差购房痛失万元
2012-12-22 15:58:15 来源:张静
案例回顾: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许多消费者不了解其中奥妙,订立合同时不加区别,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日前,如东法院审理了一起由此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件。
今年6月,急于改善现有居住环境的王军正在四处打听有无房屋出售,无意间他得知李健有一处房屋要卖掉,遂立即与李健取得了联系。李健见王军急于购房,便吹嘘说这屋子的地理位置极好,交通方便,而且听说就要拆迁了,可惜自己生意上资金一时周转不灵,急需用钱,不然是不会这样贱卖的。王军一听房屋即将拆迁,觉得有利可图,也不跟妻儿商量,冲动之下,便于7月1日与李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签订合同时给付定金20000元,房屋交付时给付53万元,交付时间为7月20日。后来王军打听到该房屋未列入拆迁范围,妻子也坚决反对购房,夫妻俩闹得不可开交。于是王军多次与李健协商,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20000元,李健虽然同意解除合同,但只退还了1000元。于是自觉利益受损的王军一纸诉状将李健告到了法院。
经过法官的一番耐心讲解,王军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虽感无奈,还是与李健和解了。双方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李健返还王军定金4000元。
金牌状王第一律师团队是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名校毕业,执业经验丰富。本团队在多年的房地产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征地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及买卖纠纷中本团队律师以丰富的执业经验及良好的执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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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按照《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而当双方在合同上约定是“定金”,如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如交付定金一方违约,收受方无返还的义务。而订金在一般情况下被视为预付款,不能产生定金的法律后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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