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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开发建房 法院判买卖合同无效
2012-12-22 16:10:02 来源:张静
丁某万万没有想到,买到的房屋竟然是违章建筑,难怪“开发商”不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9月12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因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而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丁某要求被告方某和卢某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11480元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本案的两被告系合作建房关系,共同开发住房一栋。原、被告签订了《合伙建房公约》,约定原告以价款70000元分得住房一套,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65000元,余款5000元在房产证到时付清。双方还约定,被告必须负责办理该楼房的房产证。但该房屋自两被告开发时至今未向政府规划、土地管理、建设等相关部门办理审批并取得相关许可手续,未取得任何许可证件,也未经质检验收并办理房屋产权证。后双方就产权证办理费用等产生矛盾,房产证一直未办理。双方一直协商未果,故原告丁某诉至法院,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两被告开发的该房产属违章建筑,政府已将该房纳入整改范围。诉讼过程中,法院亦对原告进行了释明,要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房屋买卖无效,但原告拒不变更。
法院认为,土地的使用必须依法取得,房产开发必须依法向政府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现两被告在未办理相关审批并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合法手续情况下合作开发建房,已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因此,两被告开发的该房屋应属违章建筑,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原、被告双方虽签订《合伙建房公约》,但实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又该合同建立在违法开发房地产基础上,故该合同属无效合同。现原告主张该买卖合同有效,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替其办理产权登记,该合同经本院审查属无效合同,原告又拒不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该诉求缺乏合同有效之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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