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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

2013-01-05 12:40:42 来源:张静


广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1)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2)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据刑法上述两条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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