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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债非法拘禁他人 浙江宁波一家三口同获刑
2013-01-05 14:12:34 来源:张静
儿子王某为了帮母亲讨回借出去的20多万元钱,伙同父母采取了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近日,这一家三口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刑,其中儿子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父母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和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08年开始,王某母亲宋某认识的一个朋友毛某,开始介绍别人向宋某借利息钱,而毛某作为这些借款的担保人则从中收取一定的好处。截止2009年7月份,宋某已陆陆续续借出去近25万元。在此之前,宋某每月都能按时收回利息,但从8月份开始,宋某不但收不到钱,甚至连毛某也无法联系上。
2009年11月12日,儿子王某接到母亲的电话,说是有人在奉化一居民楼里看到了毛某,叫他赶紧过去。于是,王某从朋友处借了一辆小轿车后与父母火速赶往该居民楼。
一家三口把毛某拽上了车后,就开车把毛某带到了奉化郊区一石塘边。在几番催讨无果的情况下,血气方刚的儿子一下子就把几个巴掌打在了毛某的脸上,外加一顿拳打脚踢。后来王某要求毛某把身上的银行卡都拿出来,并逼着说出密码,由父母看管好毛某,而他则驾车前往市区ATM机上取钱,前后一共到手了14万元左右。
第二天上午10时左右,毛某叫来了一朋友,声称余下的钱由这位朋友归还。因为宋某熟知毛某的这位朋友是开厂的,于是就信了毛某,让其回家了。
经法医鉴定,毛某的损伤程度已经构成轻伤。
2010年8月16日,王某一家人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两天之后,毛某写了一份谅解书给办案民警,表示双方已经就经济赔偿达成了协议,而且就王某一家对其非法拘禁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为索取债务,合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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