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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免费游景区受伤能要求赔偿吗?
2013-01-06 10:15:21 来源:张静
来电咨询:我是一名退休职工,今年70岁。根据有关规定,本县70岁以上老人凭身份证可以免费游县内景区。一天下午,我在景区的一个凉亭内与老友玩牌时,由于石桌年久失修、老化松动,突然发生倒塌,正好砸在我的左脚上,造成脚趾粉碎性骨折。我被送到医院救治,花去医疗费1500余元。出院后,我找到景区要求赔偿,景区的负责人称由于我是免费游览,不能给予赔偿。请问,免费游景区受伤就不能要求赔偿吗?弋阳县人民法院答复:你的左脚被砸伤并造成脚趾粉碎性骨折,这在法律上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你是否可以要求景区赔偿,要看景区对这一损害是否有违法行为和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关于“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可以认为,景区没有尽到自己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凉亭内的石桌是景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游客在此驻足休息或游戏,是很正常的情况,景区的管理者有义务保证游客在此正常休息或游玩时不会被伤害,如果有安全隐患则应当及时修复,一时来不及修复则要采取明确的警示等方式告知游客,以保障其安全。很明显,正是景区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导致了你的脚被砸伤。
因此,虽然你是免费游景区,但因景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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