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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办婚礼未领证 法院起诉返彩礼
2013-01-06 10:43:17 来源:张静
好不容易娶回家的新娘,却在家只住了一天便回了娘家长住。觉得颜面尽失的新郎为了讨要彩礼款,把新娘起诉到法院。11月5日,经五台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新郎拿到了新娘退还的彩礼款和物品款共6万元。
据悉,史女士与前夫离异后,带着女儿在娘家生活。2011年,经人介绍,她与比自己大4岁的马某订婚。订婚时,马某交付史女士彩礼款7万元。马某是五台县沟南乡人,33岁的他好不容易遇到一个愿意跟自己过日子的女人,经与史女士商量同意后,双方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就迫不及待地举行婚礼入了洞房。按五台县农村的婚俗,新娘要在婆家呆够9日后方可回娘家,但再婚的史女士因放心不下女儿,便于婚礼后的次日上午匆匆赶回了娘家。新娘子的异常举动,引得马某的邻里街坊议论纷纷,大家甚至怀疑史女士是来骗婚骗财的。之后,马某几次三番到史家与史女士理论,要求解除婚约,并索要彩礼款及物品。后经人居中调解,史女士先后给马某出具了两张欠条。
多次追要未果后,马某只好将史家父女诉至五台县法院,请求其按所打欠条如数归还7万元彩礼款。考虑到案情的特殊性,法官力主调解。经过耐心的开导和劝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马某做出让步,同意史家父女分期返还彩礼款及财物款共6万元。
律师提醒,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规定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即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第(二)、(三)项的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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