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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屡获刑 多为追债婚外情

2013-01-06 11:42:11 来源:张静


“私家侦探”屡获刑 多为追债婚外情

近日,江苏苏州三名“私家侦探”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这一案例也再次引起了人们对“私家侦探”这一人群的关注。
    今年2月至4月,郭某等三人先后多次接受他人委托,调查婚外情、追踪下落,并将调查信息反馈给委托人,非法获利人民币4215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三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属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因此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9个月不等,缓刑1年6个月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2万元不等。
  尽管此案在苏州是首例,但在网上查询不难发现,全国范围内,“私家侦探”获刑的案例确实不少。受“福尔摩斯”等小说和漫画影响,在许多人心目中,“私家侦探”似乎都是正义的化身。而如今,一些“私家侦探”却屡屡获刑,又似乎让人无法理解。
    事实上,在我国,说‘私家侦探’游走在法律边缘是不准确的,它根本就是非法的。对于‘私家侦探’来说,无论是跟踪拍摄、窃听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还是从网上、有关服务行业和机构工作人员手中购买个人信息,都与现行法律规定相违背。由于早年公安部就明确禁止开设“私家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所以当前“私家侦探”公司往往都是以信息咨询、商务咨询或调查的名义进行工商注册,但私下里的主营业务却多是调查婚外情、追债等。其侦查手段也没有那些侦探小说中描写的那么高明。从诸多案例来看,其主要手段一是安装定位器、跟踪拍摄、窃听;二是从网上或其他途径购买各类信息,如住宿信息、手机话单、户籍信息、空乘信息、车辆信息等等。那些所谓的“私家侦探”实质上也就成为了个人信息倒卖的掮客。
  2009年通过的有关刑法修正案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然而,尽管屡遭打击,屡屡获刑,但各类“调查公司”仍屡打不绝,仍有不少人加入这一行业。

    律师表示,现实中,“私家侦探”有一定的存在空间,在国外一些国家是合法存在的。但我国无法照搬国外的做法,因人文环境不同,我国的一些所谓“私家侦探”为了牟取利益往往没有守住法律和道德底线,运用不合法的手段取证。且当前法律存在一些模糊空间,比如如何界定哪些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等,这些问题不明确,对“私家侦探”行业的管理以及行业的规范化都会产生影响。“私家侦探”要为自己正名,获取民众的信任,行业自身先要加强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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