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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富翁“雇凶杀人” 三判再审无罪
2013-01-06 11:45:10 来源:张静
站在广东省高院的大门口,区润华感慨万千。19日上午,这个曾被控涉嫌雇凶杀情敌的佛山亿万富翁拿到了无罪的再审判决。
区润华,1968年生,其名下企业为佛山市南海区华图实业有限公司。而此案的被害人叶文杰,生前曾是佛山城区公安分局民警,后辞职经营一家娱乐会所。经省高院再审查明:2006年初,原审上诉人区润华发现妻子李某与被害人叶文杰有婚外情后,将此事告知其胞弟区润文。区润文提议要“教训”叶文杰,区润华表示同意。同年3月初,区润文介绍朱志勤与区润华认识,区润华提供了叶文杰的姓名、车牌号码给朱志勤。同年5月10日凌晨,在朱志勤的指使下,李勇与另一男子持刀在佛山市禅城区福宁路,砍了叶文杰的右腿外侧一刀(经法医检验为轻微伤)。5月下旬,区润华嘱咐区润文、朱志勤不要再“教训”叶文杰。虽然区润文、朱志勤当场表示同意,但此后11月12日凌晨,李勇、林涛各持一把砍刀对着叶文杰的手、脚等部位猛砍,最终叶文杰经抢救无效死亡。区润文事后付给朱志勤23万元作为报酬。
禅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第一次对叶文杰实施故意伤害时,叶文杰受伤轻微,未达到轻伤以上,故区润华的该次伤害不构成犯罪。之后对叶文杰第二次被伤害致死的结果,均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与区润华有关联。遂判决区润华无罪。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区润文有期徒刑15年,判处林涛、李勇无期徒刑,朱志勤、郑相阳分别被判13年、11年。此判决出来后,禅城区检察院提起抗诉。
佛山市中院再审认为,区润华伙同区润文、朱志勤、郑相阳、李勇、林涛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区润华曾多次要求对叶文杰停止伤害,对后续的犯罪行为及结果所起的作用次要,认定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判处区润华有期徒刑6年。对此结果,区润华不服,遂向省高院提出再审。
2010年,省高院指定佛山市中院再审,但佛山市中院维持二审判决。区润华不服,再次向省高院提出再审请求,去年,省高院决定再审此案。
省高院再审后认为,区润华与区润文、朱志勤共同实施了2006年5月10日对叶文杰的故意伤害行为,该次伤害行为尚未达到轻伤以上程度,不构成犯罪;2006年11月12日对叶文杰的第二次伤害行为系区润文、朱志勤等人实施的,认定区润华参与该次犯罪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宣告原审上诉人区润华无罪。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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