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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整改期间物业费谁承担
2013-01-06 15:14:08 来源:张静
律师:
2009年5月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买了一套小房子,2009年10月30日(约定交房日最终期限)开发商通知我交房,交房时我发现房子没有相关部门的验收凭证,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整改,因此我没有收房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今年三月份整改完毕后,才正式入住。在小区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时,物业公司却要我补交房屋整改这几个月的物业管理费。请问,我应该交纳这些费用吗?晁先生
晁先生:
因开发建设单位的原因导致其未能及时将符合使用条件的房屋交付给你,开发建设单位应全部承担延期交房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所谓业主,一般是指依法登记或其他法定形式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此外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从你的来信得知,虽然开发商依合同通知你2009年10月30日交房,但该房子没有相关部门的验收凭证同时也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整改,也就是说开发商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你,因此该房屋在延期交付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而不需你来承担。
金牌状王第一律师团队是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名校毕业,执业经验丰富。本团队在多年的房地产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征地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及买卖纠纷中本团队律师以丰富的执业经验及良好的执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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