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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村民落户城市 是否享有原宅基地使用权?
2013-01-06 15:24:53 来源:张静
律师:
我原是某村村民,在村里分得一处宅基地,后修了一幢三层高的楼房并登记在我的名下,1999年,我来城市务工,由于自己的努力,终于在城市买了房并落户,成为城镇居民。去年底,我回乡下探亲,发现原建的楼房已经很破旧,遂准备拆了重建,以便我空闲时回乡下有地方住,但是遭到当地村民的阻挠,他们说我已经不是当地村民,故而无权享有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更不能在宅基地上重建房屋。请问,村民的说法有道理吗?胡先生
胡先生:
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我们已经基本了解,这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可知,只要你原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现在依然存在,且房屋的产权没有变动,则依法可确定你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仍享有使用权。
不过,因为你已经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不当然享有使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权利,如果你因原有房屋破旧要求拆除重建,则必须经过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否则无权重建。
所以,对于你现有的房屋,你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你欲拆除重建,则需要经过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有关部门未经批准同意重建的,则集体组织可以将该土地使用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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