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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所长私放在押人员 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3-01-07 13:33:42 来源:张静
2007年,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原黄坡派出所所长莫某柯私放在押人员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莫某柯无罪的一审判决,以私放在押人员罪判处莫某柯有期徒刑两年。
派出所所长放走嫌犯
2004年1月28日下午6时许,吴川市公安局黄坡派出所民警在处理一起因交通事故纠纷引发的打架事件中,发现已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也在围观的人群中,遂将其抓获并押于黄坡派出所留置。据公诉机关指控称,时任黄坡派出所所长的莫某柯于当晚10时许,指使看管人员将留置于派出所的罗某某放走,致使罗某某至今未被抓获归案。
此案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认为被告人莫某柯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明知罗某某是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故意指使监管人员将其非法释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的规定,应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追究莫某柯的刑事责任。
一审被告被判无罪
2005年11月22日,该院以被告人莫某柯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向吴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7年7月16日,吴川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莫某柯私放在押人员一案作出判决,判莫某柯无罪。
一审法院(吴川市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终审被告获刑两年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判决进行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书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确有错误。莫某柯私放在押人员一案,有大量的证人证言、书证及其他相关证据,充分证明了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上指控莫某柯私放在押人员的犯罪事实。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宣告莫某柯无罪的判决是错误的。为此,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并得到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莫某柯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明知罗某某是被抓获收押的抢劫犯罪嫌疑人,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将罗某柯释放,其行为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原审法院认定莫某柯无罪的判决属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应予纠正。据此,湛江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以私放在押人员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莫某柯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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