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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还需要公安机关“批准”吗?
2013-01-07 16:02:42 来源:张静
章女士问:
我老公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今年 9 月初被某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作为亲属,我委托了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前往该地公安分局看守所看望他,想给他提供一些法律帮助。受托律师说律师有权随时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是,看守所却以律师没有公安机关批准会见手续为由拒绝律师会见。请问,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家属委托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公安机关批准吗?
律师答复:
侦查阶段执业律师接受委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赋予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可以为其提供包括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以及申请取保候审等内容的法律帮助。为正确贯彻实施刑诉法,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曾于1998年1月发布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侦查机关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尽管有上述法律规定,但多年来侦查机关出于部门利益,把安排律师会见作为其公权利行使,即使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权往往也受限于侦查机关“变相批准”的内部工作程序,这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维护以及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均构成了较大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通过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修订案将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状。《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一法律规定从制度根本上和程序操作上明确排除了侦查机关对律师会见权利的“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行使基本权利给予了充分、有效的保障。
章女士老公涉案的性质并不在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之列,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安部门及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均没有律师会见的“批准”权或“变相批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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