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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诈骗罪律师
2013-01-07 16:05:14 来源:张静
夏女士问:
年初,自称在某部委工作的崔某以为我的孩子落实军事院校招考名额为由,先后三次向我要了共16万元的“活动费用”,每次拿钱时,崔某都给我打收条,还提供过其真实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承诺“如果没把孩子的事办成,就全额退款”。今年8月,当得知我孩子上军校的事已经彻底无望时,我找崔某要他还钱。崔某说他也是托人办事,所收的钱大部分已经买了名人字画送礼,自己仅留的2万元可以退回。因为事没办成,字画可以从受拖朋友处索回给我。我出于无奈只得同意。可是,当我拿这那几幅“名人”字画请行内朋友们鉴赏时,方知这些字画都是赝品,根本没有保存价值。我找崔某理论,他说即便是赝品,也是看走了眼,被卖家骗了,不能包赔我的损失。后经核实,崔某根本不是某部委的工作人员,所谓军校计划外招生指标纯属子乌虚有。我怀疑崔某骗了我,准备报案。请问律师,崔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于德魁律师答复: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表面上,崔某因未办成受托之事,向夏女士退还了办事送礼用的名人字画和自己留下的2万元钱,似乎没有占有托请人的任何财物,但玄机就在那些“名人字画”上:如果这些字画物有所值,确实为崔某以14万元购买,则崔某没有占有托请人的财物的恶意,退给夏女士的字画经出卖变现后可弥补现金损失,不会出现纠纷;如果这些“名人”字画是崔某花14万元购买的赝品,确系崔某看走了眼,则受托人崔某与托请人夏女士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财物纠纷范畴,崔某对因个人过失给夏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如果崔某出于恶意,故意以低价购买赝品字画,达到侵吞、占有夏女士钱财的目的,其行为性质则属于诈骗。
因本案涉及金额较大,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如果崔某不能说明赝品字画的出处,不能证明自己实际支付了14万元,则有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恶意占有他人财物的嫌疑。作为受害人,夏女士有权就崔某涉嫌诈骗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能否追究崔某的刑事责任,有待于侦查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进一步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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