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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因公安机关抓捕嫌犯造成商家的营业损失谁来赔偿?
2013-01-07 16:09:07 来源:张静
某餐饮企业鲁董事长问:
我们企业下属的一家海鲜酒楼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有一批客人来到酒楼为某位先生举行生日聚会,两桌酒席共消费约2万元。宴会接近尾声时,公安机关突然来到酒楼抓捕嫌犯,将参加宴会的20多个客人全部带走,其间因有人“拒捕”还造成了部分餐具及餐厅包间灯具等设施的损毁(价值约3000元),因用餐客人未能结帐,致使酒楼损失2万多元的营业收入。酒楼经理想找用餐客人结帐并要求赔款,可又不知道那些人的下落以及谁应买单结帐。找到公安机关交涉,公安机关以抓捕嫌犯行动工作程序合法且酒楼的损失并非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直接造成为由,拒绝经济赔偿。请问律师,受损商家能通过国家赔偿程序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经济赔偿吗?
律师答复:
抓捕犯罪嫌疑人以及出于避免串供、防止遗漏嫌犯等原因将与犯罪嫌疑人在一起的其他人员一并带至公安机关审查是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的刑事强制措施,因此,本案中公安机关抓住良机前往酒楼一举抓捕嫌犯的做法并不违法。在此前提下依据《国家赔偿法》对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以侵犯财产权益为由提起国家刑事赔偿之诉肯定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鲁董事长陈述的案情,酒楼的损失虽与公安机关在商家营业场所抓捕嫌犯有关,但并非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直接造成的。根据经济损失状况,分为两种不同情况:其一,公安机关抓捕的两桌客人作为消费者在酒楼用餐,酒楼提供了餐饮服务,消费者应支付相应的餐饮费用。宴会接近尾声,由于公安机关的抓捕行动导致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未完结,但这不是酒楼的服务品质瑕疵,消费者应就实际发生的消费支付对价,承担补交餐饮费用的责任。其二,部分就餐人员“拘捕”导致酒楼物品损毁,直接责任人应对酒楼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酒楼应向以上消费者直接提出民事赔偿要求,而不应向公安机关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公安机关有责任向受损商家提供就餐人员的情况,协助商家向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以及导致商家物品损毁的行为人追索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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