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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轻微刑事案达成和解可不起诉

2013-01-08 16:08:21 来源:张静


广州轻微刑事案达成和解可不起诉

打伤人赔了四万多元的一名被告,因符合东莞检察院规定的四个条件而被免除刑事责任

东莞一家二手手机店的老板尹某将顾客打成轻伤。就在检察院介入此案时,受伤顾客却协同尹某之妻赶到检察院,请求和解。东莞市区检察院最终考虑到处罚的社会效果,决定不追究尹某的刑事责任。

  东莞市区检察院对适用不起诉的刑事案件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只有被告真诚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轻微刑事案件,才可适用刑事和解。

对刑事犯罪的起诉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公权,并不因为被害人自己选择放弃,就可以不行使。如放任被告人与被害人自由和解,也有可能导致这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被滥用,从而无法有力打击犯罪。为此,东莞市区检察院明确规定,只有在满足四项条件的前提下,才有可能适用刑事和解:一是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真诚表示悔罪;二是适用案件必须是轻微刑事案件;三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出于自愿,特别是被害人同意和解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四是被害人对加害人所做的赔偿必须满意。

  事实上,在刑事被害人与刑事被告人达成和解的前提下,对被告不予起诉,是东莞市区检察院极为谨慎适用的一项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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