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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行政复议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2013-01-09 13:00:11 来源:张静
案例回放
某区公安局因李先生参与斗殴,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李先生不服,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但是,李先生因担心区公安局的上级机关会偏袒下级机关,甚至会加重处罚,对其行政拘留,因而不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解析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确立了行政复议禁止不利变更的原则,该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合法性与合理性时,禁止自己作出或要其他机关作出对申请人较原行为更为不利的决定,既不能加重处罚、苛以更多义务,也不能减损既得利益或权利。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消除申请人的顾虑,鼓励其通过行政复议渠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因此,李先生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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