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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2013-01-11 14:50:44 来源:张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来源于三种方式:(1)原始取得。即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2)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3)继承取得。是指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可见法律对林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即商品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而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未明确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
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虽然不能继承,但是承包户因承包经营所取得的收益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可以继承,如地上附着物、青苗等。村民将户口迁出村后,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则不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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