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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城镇居民购买农民宅基房无效
2013-01-23 13:05:26 来源:张静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房子涨价后原来的房主就想反悔,结果两家都“很受伤”。
2001年,北京市通州区村民王鹏(化名)夫妇打算卖掉房屋,有镇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赚点钱。
就在这时,家住北京朝阳区的田女士儿子准备结婚,经多方打听,田女士与王鹏夫妇取得联系并协商买房事宜。2001年11月,王鹏夫妇与田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上述房屋卖给田女士,价款56000元。在田女士付了钱后,田女士一家搬到了这所房子里居住。
然而,让王鹏没有想到的是,从2002年到2006年,北京的房价接连上涨。看着翻了好几倍的房价,王鹏坐不住了,越来越后悔当初卖房的举动。
2006年,王鹏夫妇以田女士是城镇居民户口、无权购买农民宅基地房屋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查明田女士确系城镇居民户口,而王鹏夫妇是农村户口,该房屋是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不允许随意转让。目前,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因此,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田女士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经过二审法官的辩法析理,田女士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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