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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庭后还能撤诉吗
2013-01-23 17:15:17 来源:张静
撤诉是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当事人基于处分原则,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首先,明确撤诉的时间: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撤诉权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由此可知,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方如想要撤诉的话,必须在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口头或书面提出,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准许。
其次,撤诉须有正当理由
如前所述,撤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是当事人也不能滥用诉讼权利妨碍司法公正浪费司法资源,为此,我国法律特别规定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重复诉讼。虽然目前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撤诉并须有法定的理由,但是通过“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我们知道我国法律并不鼓励无端的撤诉,而是禁止重复诉讼的行为,以此保障当事人正确恰当的行使撤诉权,以提高诉讼效率,严肃法律权威。
综上所述,即使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已经开庭审理过了,在其判决未送达之前,当事人还是有权申请撤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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