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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隐名股东有哪些风险

2013-01-27 15:43:12 来源:张静


广州公司隐名股东有哪些风险

 1、因为名不正导致言不顺而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现实生活中,隐名股东多有难言之隐,或因身份原因(系公务员、政府官员等)、或因利益原因(如竞业禁止,常见一边在一家大型公司做中层或高层管理人员,利用单位资源做同类行业),隐私原因(不愿让人知道自己的经济状况)等,采用隐名投资,隐名人对公司实际投资,但因在工商登记、章程、股东名册中记载他人为出资人,就产生了与工商登记、章程、股东名册上显示的股东名字与实际上公司经营管理、交易中股东名字不符的现象,正是因为隐名股东的名不正这根软肋致痛着致碍着股东股东权利行使,不能挺起腰杆说话,不能作为股东行使公司股东权利。无法对抗第三人。当显名股东存在非法占有所获利益或者将在公司的股权转让、抵押给他人而获得利益,隐名股东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这种情况下“出资合同书”就成了隐名股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救命稻草,只有通过《合同法》来追究侵权人违约责任。这时,由于受让股权人的善意取得,隐名股东又往往失去了既得的利益,最后也只有追偿显名股东的权利了。

由于隐名股东的特点,使得对外债权不具有对抗性,当显名股东资信度降低,对外负有较大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通过诉讼来保全隐名股东在公司的股权,债权人在胜诉后的执行程序中也可申请强制执行隐名股东的股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这也给隐名股东带来了法律风险。成了显名股东的鱼肉。

      2、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对出资人是有严格限制的,比如国家公务员和同行竞业的国有企业经理、董事等是严格限制作为股东的,所以一旦因规避法律而是股东资格无效的话,损失就不单单是出资额了。

     3、承受源于出资的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时,隐名股东原本是想通过隐名规避风险来达到分享股东的蛋糕,没想到成了收拾餐桌的清洁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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