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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作出违法决议股东可向法院申请无效

2013-01-28 21:21:18 来源:张静


广州公司作出违法决议股东可向法院申请无效

咨询:

  我是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占8%的股权,公司共有股东7名。上个月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了一项关于集资的决议,即由于目前我司一项目资金不足,公司决定向单位员工和社会公众集资,并决定印发三万份传单,对参加集资的人承诺按年限长短给付一定比例红利。我总觉得有点不踏实,请问,集资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是否合法?如属违法,在该决议已由股东会通过,公司坚持履行的情况下,我该怎么做?

 

律师解答:

  该决议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公司股东会不取消该集资决议,你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决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本案中,你司股东会决议以印发传单的方式向包括单位职工在内的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宣传,并向参加集资的人员承诺一定比例的回报,且该集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符合解释所规定的条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你司股东会的决议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如公司股东会不能通过新的决议取消该集资决议,你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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