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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资不实的情况下股权如何转让
2013-02-02 11:11:00 来源:张静
公司的股东不按约定投入注册资金不仅对外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对内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责任。实践中,未出资的开办者向第三人转让自己股权后的责任如何认定,就属于对内的法律责任。
如果原始股权的股东未出资,其转让股权之效力如何确定?这需要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首先,如果原始取得人在未告知受让人真实情况下转让自己股权的,属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受让人,因该民事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这一民法基本原则,应归于无效。按照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原则,受让人有权要求原始股东退还购买股权的资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原始股东仍应承担未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如果受让人知道原始股东未出资或出资不到位,而购买该股权,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除有特殊约定外应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股东未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应由继受取得股权的股东承担。因为投资者以出资财产所有权换取股权后,投资者即股东同时取得以股票或出资证明书等作为表现形式的股份或出资。
但是,股份或出资均非表明股东在公司资产中所占有份额的单位,只是股权的计算单位。因此,股份或出资并非包含股权,而是依附于股权。在继受股东知道股权有瑕疵的情况下同意受让该股权的,就应连同该瑕疵一并受让,这样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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