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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隐瞒自身疾病从事不适合工作,发生损害自己要承担责任
2013-02-03 11:56:08 来源:张静
我丈夫患有严重的恐高症,医生曾多次告诫其不得从事高空作业。三个月前,李某在建造私房时,我丈夫主动提出为其运砖。李某因正缺少人手,当即让我丈夫上班。但我丈夫并没有告诉李某其不适应该工作,李某也没有过问。谁知,只过了半个小时,我丈夫便因眩晕从脚手架栽了下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我曾多次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而李某觉得一切都是我丈夫故意隐瞒病情从事不适工作所造成,其有权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这种做法对吗?
律师解答:
你丈夫应自负主要责任,李某只能赔偿一定损失,一般为20%。
一方面,你丈夫与李某之间已经形成劳务关系。另一方面,李某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就你丈夫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你丈夫和李某的过错程度来划分,并不等于只要你丈夫有过错,便无论其过错大小,李某均可以免除一切责任。本案中,你丈夫明知自己患有严重的恐高症且医嘱要求禁止从事高空作业,却隐瞒病史,从事与身体状况不相适应的工作,为李某提供运砖服务,对存在的潜在危险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受到的损害存在重大过错,自然难辞其咎。但李某并未对其进行任何审查,也为损害的发生提供了机会。如果李某能主动过问其身体状况,也许你丈夫会说出真相,从而便可消除损害发生的可能。如果你丈夫继续隐瞒,李某则因已经履行自身审查职责,而可以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即李某所应承担的实质上是一种选任、审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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