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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伙人能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吗
2013-02-03 15:03:02 来源:张静
一般而言,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以外从事有经营业务,如这种业务与合伙企业发生交易关系,则对合伙企业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例如某合伙企业从事纺织加工,它的一个合伙人自己兼着从事印染经营,如果该合伙人利用关系要求合伙企业将其纺织产品拿到自己的印染店去印染。交易中,他若以较低价格或微利价格向合伙企业收取加工印染费,对企业的经营则能起到降低成本的作用;而要以此关系收高价,或用一些瑕疵、过期染料则会损害企业的利益。为此,本法对此类交易行为不予禁止。
由于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往往难以完全避免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现象,而且在这种交易未形成长期固定关系前,即使没发生损害企业利益的现象也难免其他合伙人对此产生异议或怀疑。为此,从维护合伙企业利益,规范交易行为的目的出发,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的交易行为严格限定在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前提下,即“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第三十条),倘若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同意某合伙人与企业进行交易,其他合伙人除非有证明该合伙人损害企业利益的证据,否则不得就此提出异议。
当然,一旦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交易确立,从事交易的合伙人应与企业签订合同,并在实施中自觉维护企业的利益。如果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在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从事交易当属无效民事行为,此类行为除事后能经全体合伙人追认者外,应由该合伙人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合伙企业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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