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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精神病人所有的房产能抵押吗
2013-03-04 17:59:06 来源:张静
20131月22日,一位业主独自前来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并称其妻子因身体不适无法到窗口签字。经过窗口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询问,该业主承认了其妻子是一个精神病患者。尽管当事人其他资料都齐全,窗口也只能拒绝受理他们的抵押登记申请,并将相关法律法规向其告知。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一出生起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法律上所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这类人,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只能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等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该申请人的妻子首先应由她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持医院证明等有效证件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认定申请,由人民法院审理并出具判决她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同时指定其法定代理人。如果法院认定其妻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她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置其房产;如果法院认定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需她与被指定的法定代理人一同到场,并且由其对当事人当场签署声明,保证代理申请该项房屋登记是为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的利益方能予以受理。
申请人未经认定就编造相关情况,试图根据自己个人的意愿进行抵押登记的行为,不但违反了现行房屋登记办法的共同申请和自愿登记原则,还违反了申请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进行房屋登记的规定,也不符合民法通则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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