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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拒绝治疗精神病妻子,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13-03-04 18:17:31 来源:张静
丈夫长年不管患有精神病的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离婚,日前,泾县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原告周某与被告何某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当年登记结婚。1987年下半年,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于1988年农历1月24日离婚,后于1988年3月4日复婚。婚后,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4月3日被告被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初步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2011年3月1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1年8月25日,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给付扶养费和医药费,法院判决原告每月承担被告扶养费800元,但原告拒不给付。现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庭审中原告承认一直未给被告治病,并表示不会拿钱给被告治疗,也不会给付被告生活费和治疗费。
本案经调解无果后,进行了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不能和好,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但由于原告一直未给被告进行治疗,以致于无法知道被告的精神分裂症是否是久治不愈。原告不仅不给被告治疗,还拒不给付被告生活费和治疗费,原告的这一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也有违社会道义,原告虽第二次起诉离婚,但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依法再次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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