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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产公证错误的可以撤销吗

2013-03-05 12:40:46 来源:张静


广州房产公证错误的可以撤销吗

【案情】

    19998月份,徐某取得了县园林支巷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在打下地基后,因资金不足,徐某将其转让给黄某和刘某建房,房屋建成后,刘某将其母亲邵某接来在该房屋居住。2005年,该房屋以徐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116月份,刘某发现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确权给了邵某。刘某经多方了解发现,徐某、黄某和邵某于20115月份在县公证处办理了房屋买卖公证书,继而邵某以此公证书去县房管局把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当时邵某对黄某说该房屋是她出资的,黄某相信了邵某的话,故疏于将此事告知刘某。此事发生后,刘某多次向县房管局反映这一情况并提交了相关证明,但该局坚持不予改正,故原告刘某将被告县房管局告至县人民法院。

律师解答:

县房管局是依据县公证处的公证书来进行登记的,在县公证处的公证书所确立的民事事实未被推翻之前,县房管局的登记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故原告刘某直接起诉县房管局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应予受理,并应当告知原告刘某应先提起民事诉讼来改变公证书所确立的民事买卖事实。

理由如下:依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看见,公证机关的公证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原告刘某如果认为公证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可以作出正确的事实认定,不必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判决,最后如果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改变了公证书认定的民事事实,原告可以以民事判决书要求县房管局撤销邵某的房产登记,此时如果县房管局仍坚持不予撤销邵某的房产登记,原告刘某才能提起对县房管局的行政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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