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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孙子女可以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吗
2013-03-05 13:52:22 来源:张静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已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参加继承,并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的一种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是被代位继承人,其晚辈直系血亲是代位继承人,他们的继承权是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继承制度。
代位继承必须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1、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才能引起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任何别的继承人都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也不能取得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即使被继承人的子女是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也不能适用代位继承,而应适用转继承。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被代位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血亲均无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被代位继承人的生子女、养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受辈分限制。
【案例】
潘某与徐某育有一子一女,徐某和徐某某,徐某某于1993年在一起车祸中丧生,生前育有一女蒋某。2006年和2008年潘某和徐某先后去世,二人均未立遗嘱,留下了10万元的银行存款,全部被徐某转移到自己名下。蒋某认为自己作为母亲的继承人,应当代位继承母亲徐某某的继承份额,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徐某返还其应当代位继承的遗产。
【律师分析】
1、 本案中,被继承人潘某与徐某生前均未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因此,本案适用法定继承;
2、 潘某与徐某的子女是其法定继承人,即徐某和徐某某有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潘某和徐某的遗产;
3、 徐某某先于其父母死亡,其应当继承的其父母的遗产份额依法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4、 蒋某是徐某某唯一的女儿,自然是晚辈直系血亲,因此,其有权继承其母亲的继承份额。
【审判结果】法院最终支持了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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