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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打工仔锯掉手指,与老板私了吃了大亏
2013-03-07 15:23:10 来源:张静
孙某是一名外来打工者,发生工伤事故时在龙江镇一间属个体户性质的家具厂做工。去年4月初的一天,孙某遵照老板的安排操作电锯开料,手里的木料突然断裂,电锯锯掉了他的左手拇指和小指。
住院治伤期间,孙某做工的家具厂老板支付了6000元医疗费。3个月以后,孙某治疗终结,区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依法鉴定孙某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当年7月,孙某与老板达成赔偿协议,老板依协议赔偿了他1万元。协议约定,老板在赔偿了一万元之后,对孙某以后因工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概不负责。
很显然,孙某获得的1万元赔偿,与他实际受工伤程度应该获得的赔偿金额,相差悬殊。
拿到1万元赔偿金之后,孙某竟然在长达三个月时间里,以为自己应该获得的赔偿只有这么多。9月底,孙某从一名较有法律知识的老乡那里得知,他被老板骗了。于是,当年10月初,孙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指望获得他应该得到的工伤赔偿。遗憾的是,家具厂属个体户性质,不具备法人资格,仲裁部门不能受理他的申请。孙某遂于10月中旬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老板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64000余元,及误工费、住院伙食费等,共计67000余元。
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曾努力居中调解,但孙某和老板之间没有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老板与孙某在其伤残等级评定之后,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达成协议时,作为一名智力正常者,孙某应该知道自己该怎么做,应该知道自己该从老板那里得到多少赔偿,因此孙某与老板达成的协议,在法律上属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孙某在得到1万元赔偿金之后,在长达三个月时间里一直没有再向老板要求增加赔偿费,事过相当长一段时间之后再反悔,要求老板赔偿伤残者生活补助费,显然不合理,法院无法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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