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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农民建房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怎么处理?
2013-04-08 16:41:07 来源:张静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这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时,对农村宅基地标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宅基地超标,要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在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不进行改动的情况下,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第45条的规定,1982年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的,在《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另一种则是在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改建、翻建的情况下,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51条的规定,“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宅基地标准的部分必须退还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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