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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按什么程序解决?
2013-04-08 16:45:15 来源:张静
答:《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一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程序:
第一种方式,是由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应当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但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种方式,如果双方协商解决不了时,由乡(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解决。这就必须由一方当事人提出处理申请,政府机关受理处理申请后,可以对争议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政府相关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种方式,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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