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邹斌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广东广州村民向村委会索要土地补偿费法院应否立案?
2013-04-08 16:49:43 来源:张静
村民郭某承包本村的土地被征用,村委会却未给郭某,郭某因此起诉到法院,向村委会索要土地补偿费,法院应该受理吗?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土地补偿费“分不分”、“总额分多少”这些问题,属于村委会内部的事情,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畴。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是:当村委会决定分配补偿费并已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主张对应得的份额而引起的纠纷。
针对本案,立案法官认为,郭某作为该村村民,属于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范畴。其依法承包的土地被征用,未经郭某同意,被告村委会便与山西某集团公司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费已由该集团公司给付被告村委会,而村委会未将该征地补偿费分配给郭某,不属于土地补偿费“分不分”、“总额分多少”的问题,而是原告对应得份额未得到而引起的争议。因此,原告郭某提起诉讼,请求对村委会给付应得的土地补偿款一事予以立案。
金牌状王第一律师团队是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名校毕业,执业经验丰富。本团队在多年的房地产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征地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及买卖纠纷中本团队律师以丰富的执业经验及良好的执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赖。
广东房产律师团队电话:13450371406(张静)
地址:广州越秀区环市东路450号华信中心1602房
公交站:广东工大 地铁:区庄站C出口
- 大家都在看

咨询电话:13450371406(张静),一般印章名称后面带有专用字样的印章,都为专用章。合同章是专用的,只能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