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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村民向村委会索要土地补偿费法院应否立案?

2013-04-08 16:49:43 来源:张静


广东广州村民向村委会索要土地补偿费法院应否立案?

村民郭某承包本村的土地被征用,村委会却未给郭某,郭某因此起诉到法院,向村委会索要土地补偿费,法院应该受理吗?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土地补偿费“分不分”、“总额分多少”这些问题,属于村委会内部的事情,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畴。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是:当村委会决定分配补偿费并已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主张对应得的份额而引起的纠纷。

针对本案,立案法官认为,郭某作为该村村民,属于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范畴。其依法承包的土地被征用,未经郭某同意,被告村委会便与山西某集团公司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费已由该集团公司给付被告村委会,而村委会未将该征地补偿费分配给郭某,不属于土地补偿费“分不分”、“总额分多少”的问题,而是原告对应得份额未得到而引起的争议。因此,原告郭某提起诉讼,请求对村委会给付应得的土地补偿款一事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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