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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一般多久决定逮捕?
2013-04-25 16:55:24 来源:张静
《刑事诉讼法》第165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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