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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被逮捕后哪些情况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2013-04-25 20:37:26 来源:张静
《刑事诉讼法》第9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可以变更情形:
1、患有严重疾病;
2、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
应当变更情形:
1、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生效;
2、二审期间,被告人被羁押时间已到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3、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4、超期不能办结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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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状王刑事律师团队电话:13450371406(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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