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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明知店铺要拆迁仍租赁,损失谁赔偿?
2014-09-04 17:49:42 来源:
甲租赁的店铺到期后,未经房东同意,擅自将该店铺转租给乙。甲乙在明知房东不知情且店铺即将拆迁的情况下签订了租赁合同。后该店铺被拆除。甲乙对于装修费及租金等产生纠纷,乙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征得原出租人的同意,擅自将他人租期已满的店铺转租给原告,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对此,被告应负主要的民事责任,被告所收取原告的款项应予返还给原告。原告在明知该店铺需要拆迁及未经原出租人的同意,仍与被告承租,对此造成损失原告亦有一定责任。原告所取得被告的货柜及存放在该店铺的空调机一台应予返还给被告。至于原、被告各自提出的因装修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各自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装修费及租金的一半共12万元。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在未征得原出租人的同意,擅自将租期已满的他人店铺转租给原告,是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对此,被告应负主要的民事责任。但原告明知店铺需要拆迁及未经原出租人的同意,仍向被告承租,也有一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被告都有一定过错,都应负一定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收取原告的装修费及租金的一半是正确的,原告将被告店铺内的货柜及空调机返还给被告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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