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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居关系中已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时可少返还些吗?
2014-09-07 12:17:48 来源:
曹某为60多岁的退休职工,一次在足疗店认识20多岁的洪某,同居半年后便将自己的唯一房产卖掉,花50万给洪某购买奔驰车一辆,谁知一周后洪某便反脸不认人,要求分手,曹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车辆。洪某称两人是情人关系,车辆系赠与,不用返还,本案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结婚不成,可要求返还财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据此,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产赠与,最终结婚不成,赠与人有权在一年内起诉对方要求返还财产。
双方已共同生活,返还财产数额可能要打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50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针对的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据此,如果双方已经形成同居关系,返还财产数额可能要打折。具体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和风俗习惯等因素决定。本案法院最终判决洪某全部返还,是因为洪某开庭时未聘请律师,凭一己之想承认双方是包养关系。法院认为以包养为目的的赠与违反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赠与,应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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