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邹斌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广州被查封人提供了担保的,法院就一定要解封吗?
2014-09-10 16:21:57 来源: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有人认为,按此规定,只要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就应当无条件地一律解除财产保全。其实,这种理解过于片面,在具体执行此条规定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一般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提供了真实可靠的担保,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的对象为诉讼争议的特定物,不能解除财产保全。有的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为诉讼争议的特定物,有的可能涉及特定的身份关系,或具有特定的人格象征意义,或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如照片、名画、祖传物等,具有不可替代性,诉讼的结果可能是确权、实物分割、返还原物,即使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也不能解除财产保全。
三、提供的担保明显不能实现的,不能解除财产保全。如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系自己或他人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如住房、生产设施设备等,即使被申请人将来败诉,也不可能以这些担保物作为执行的标的物,在此种情况下,也不能解除财产保全。
四、提供的担保实现的难度大于财产保全的,不宜解除财产保全。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将来实现时其难度大于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包括所需时间长、程序复杂、成本较高等,如财产保全措施为冻结存款,但当事人提供的担保为房地产,此种情况下,不宜解除财产保全。
五、担保物风险大的,不宜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为股票、股权证以及易腐、易坏物等,其价值波动大,风险大,缺乏稳定性,此种情况下,也不宜解除财产保全。
六、保证人信誉低的,不宜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为保证的,如果保证人经济能力较弱,或社会信誉较差等,此种情况下也不宜解除财产保全。
当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上述不能或不宜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人同意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作为解除财产保全条件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金牌状王律师团队,本团队成员多年来代理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劳动工伤索赔,交通事故赔偿,房产经济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刑事案件代理等案件,为您争取最大权益!团队领头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22年执业经验,水平高,胜诉率高,特擅长大案要案难案,欢迎咨询。
金牌状王律师团队电话:13450371406(张律师)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层A室
公交站:农林下路 广东工大 地铁站:区庄B2出口
- 大家都在看

咨询电话:13450371406(张静),一般印章名称后面带有专用字样的印章,都为专用章。合同章是专用的,只能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